我们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属于二手车经销公司。最近,我们公司向个人出售了一辆自用车辆。我想知道,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在交纳税款方面有哪些要求?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合同的另一方是个人)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其中,未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开具。销售二手车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凭自己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予以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料备查。 二、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若不属于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应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两项附加;若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中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