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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老教授,由于工作需要,我延长了离休退休年龄。我想知道我取得的津贴和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3-06-14 09:07:44319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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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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