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批发零售业,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下的多个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独立核算经营,并且位于不同的城市。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子公司之间进行黄金商品的相互调拨,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的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以千足金制作的金碗等黄金摆件暂不属于现行税目中“金银首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