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滞纳金?
更新时间:2023-06-12 16:09:572103人浏览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会计,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会计解答
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公司翼本地财税会计
官方
专业本地会计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财政部门,其中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的,提交市财政征收局,其他的提交所在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在收到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除向税务机关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欢迎联系我们修正.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