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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及相关的债权和负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3-07-03 16:51:2618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及相关的债权和负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然而,是否包括依附于不动产的无形资产,例如特许经营权等,仍需明确。如果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在免征范围内,那么在重组过程中进行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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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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