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22年度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而在年末仍有加计抵减余额。然而,由于2023年上年度提供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50%,因此无法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上年末的加计抵减余额是否还能在本年度继续抵减?
更新时间:2023-07-03 17:10:36173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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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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