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完成出资验证和注册之后,秘密地撤回已投资的款项,但同时仍声称保有原始出资额和股东地位的欺骗行为。抽逃出资涵盖从公司账户中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被视为违法和犯罪,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还可能损害外部第三方,例如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法律对此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且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会被视为犯罪。 要确认某一行为是否为抽逃出资,需要满足两个标准:
外部标准,包括“在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再转出”、“通过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转移出资”、“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来转移出资”或“其他未经法定流程的撤资行为”。
核心标准,也就是这种行为“对公司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公司成立时,使用短期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然后在公司正式注册后,将这部分短期借款撤出;
制造假的交易背景,例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合同,进而将部分注册资金转移到股东的个人账户;
在完成资产验资后,将非货币出资,如楼宇、厂房、机械设备、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部分或全部撤走;
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或者制定不真实的会计报告来夸大利润,随后在短时间内通过分红的形式将出资提走;
提取货币出资后,用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资产来弥补差额,以此完成抽逃出资;
利用为股东提供的抵押担保,从而间接地取回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其他实体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来提高交易费用,间接获取公司资产,或制造假的交易关系,例如公司与股东的销售合同,从而将部分注册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
在资产审核完成后,撤回非货币形式的注册资金,例如建筑、厂房、机械、知识产权、专利和土地使用权等;
违反《公司法》第166条,不提取应有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或制定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以夸大盈利,并在短时间内以分红方式取出资金;
提取货币型出资后,用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其真实价值明显低于声称价值来填补差额,实现资金抽逃;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为股东提供的抵押或担保作为方式间接撤资;
股东通过伪造的法律诉讼,提走公司资产;
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公司高管提供贷款,但后续未追讨,实际上是抽逃资金;
所谓的“脱壳经营”,即当公司遇到困难时,股东将公司的主要资源和业务转移到新的公司,使原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源运营,但不承担由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成立时,使用短期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然后在公司正式注册后,将这部分短期借款撤出;
制造假的交易背景,例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合同,进而将部分注册资金转移到股东的个人账户;
在完成资产验资后,将非货币出资,如楼宇、厂房、机械设备、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部分或全部撤走;
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或者制定不真实的会计报告来夸大利润,随后在短时间内通过分红的形式将出资提走;
提取货币出资后,用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资产来弥补差额,以此完成抽逃出资;
利用为股东提供的抵押担保,从而间接地取回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表现上的特点如下:
从公司的账务记录来看,一般会用“银行存款”作为借方来记载,而用“其它应收款”作为贷方,来体现出资的“转移”。在财务报表上,这类行为常体现为“资产”下的“其它应收款”长时间不变。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与“其它应收款”匹配的、遵循市场常规的合理交易,进而反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正常业务交往。如果股东并没有为转移的资金支付合理的对价,那么此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抽逃出资。
从财务记录看,可能用“银行存款”作为借方,而用“长期投资”作为贷方,来表达出资的“转移”。这种行为通常意味着公司将其资金作为“长期投资”转移到股东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从而实施出资抽逃。真实性的核验,主要取决于受“长期投资”的公司是否为该笔投资提供出资或股权证明,以及投资公司是否真实地、公平地因此投资获得了相关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财务记录上没有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账面上的“银行存款”数字未显示减少,但实际的资金已转给股东。在财务报表上,这表现为“资产”部分“流动资产”科目中的“银行存款”只是一个夸大的数字,而实际上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照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资金的真实减少。从实质上讲,这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一种“侵占”。根据公司法,公司注册后,股东出资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只持有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益,而资产归公司所有。
股东可以查看各种会议记录,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来监控和了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为了发现是否有出资被抽逃的迹象,可以深入研究财务和会计记录,观察注册资金是否在短时间内被转出公司账户。此外,通过利用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股东可以查阅会计相关的文档。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还可以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门的审计,以确保股东出资没有被非法转移或抽逃。
公司的利益主要受到股东滥用其权利或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者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其职责所带来的损害。当公司股东过度行使或误用其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时,他们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有公司股东都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合法使用他们的股东权利。他们不应滥用其股东权利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应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故意破坏公司资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对于非故意的损害,虽然不会被定性为犯罪,但仍需承担赔偿义务。如果员工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员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的扣款不应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款后员工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必须至少支付员工该标准的工资。
股东若非法提取公司资金,需全额返还所提取的金额,并另外支付相当于所提取金额5%至15%的罚金。
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东应享有与其出资相符的权益。但若某股东非法提取资金仍保留其权益,则违反了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平等权益原则。在此情况下,其他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产权。因为股东和公司的资产应当保持独立,若股东在已出资后再提取资金,这已侵犯了公司的资产权利。因此,公司有权诉讼要求该股东返还非法提取的资金。
对公司债权人的还款责任:公司的资产是对债权人的保障。若股东非法提取资金,会降低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侵害债权人的权益。具体来说,若股东在公司刚成立、还未正常运营时提取资金,导致公司资产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需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提取资金,且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该股东应承担相当于所提取资金的还款责任。
需注意的是,非法提取资金是一种隐秘的欺诈行为,其他股东往往没有错。在非法提取资金的股东无法偿还债务时,不应要求其他未参与非法提取的股东承担责任。但如果其他股东知情并协助非法提取,他们应与非法提取的股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股东非法提取资金可能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非法提取资金不仅造成公司资金短缺,损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更关键的是,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可能导致公司的信用风险增加,对债权人和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严重挑战,甚至对社会产生广泛的不利影响。因此,若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发现有股东非法提取资金,必须尽快搜集相关凭证,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针对股东的确从公司中非法提取资金的行为,以下几种途径可以作为救济手段:
通知这位股东将非法提取的款项连同利息返还给公司。如果该股东不配合,还可以向公众披露此股东的非法行为,要求其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进行额外的赔偿。若有其他与此行为有协助的股东或公司内部高层,他们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当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非法提取资金的股东返还相应金额及利息,或要求与之相关的其他股东和公司高层对此负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要求非法提取资金的股东在非法资金提取范围内对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部分进行补偿,或要求与之相关的其他股东和公司高层对此负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应支持这一要求。但如果这位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类似的要求,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为了促使股东返还非法提取的资金及利息,公司可以基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定,对其享有的如利润分配、优先认购新股、分配剩余财产等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作为对股东非法提取全部资金的警告并督促其返还资金,如果在公司给出的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未返还资金,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身份。
对于要求非法提取资金的股东返还资金及利息或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进行额外赔偿,尽管通过股东会限制其权利或解除其股东身份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但这通常涉及大量时间和人力,且由于可能存在的非法召集股东会的程序风险,这种做法可能并不稳妥。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提起股东资金纠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客体要件,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抽逃出资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要件,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主观要件,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金额与比例: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万并且达到或超过应缴出资的60%,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股东的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并达到或超过应缴出资的30%;
提取出资的金额与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并占已支付出资的60%或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超过300万并达到或超过实际缴付出资的30%;
经济损失: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的经济损失超过10万;
其他特殊情况: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导致公司资金短缺或无法正常运营;b、公司创始人和股东共谋进行虚假或抽逃出资;c、在两年之内因为虚假或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并再次进行类似行为;d、利用虚假或抽逃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严重后果或情节: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一、经济损失:因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二、特定情况:即使没有达到前述的损失标准,但满足以下任一情形都可以立案:
由于这些行为导致公司的资金短缺或无法正常运作;
公司的创始人和股东联合进行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
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上,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或以上,并且再次犯同样的错误;
利用由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获得的资金开展非法行为。
对于抽逃出资罪的处罚措施如下:
自然人的处罚:如果是个体犯此罪,可被判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还需支付罚金,金额为抽逃出资总额的2%至7%。
单位的处罚:如是一个组织或单位犯此罪,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并且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被判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
如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伪造材料或用其他欺诈方法隐瞒关键信息来获得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会责令其纠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将被罚款,金额为虚报注册资本的5%至15%;提交伪造材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方法隐瞒重要信息的公司,将被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如情况严重,其公司登记可能会被撤销或其营业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若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未按照规定出资或延迟出资,注册机关会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为未按规定出资的金额的5%至15%。
若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其出资,注册机关将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金额为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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