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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的区别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2-14 17:21:01 1933人浏览

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那些实际上出资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并未记录的股东。这种股东类型在公司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他们的身份通常是基于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产生。名义股东,即显名股东,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被记录的个人或实体,他们与隐名股东签署代持股权协议后,才会如此记录。显名股东的身份认定需要遵守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隐名股东的特征


  1.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基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形成的。

  2. 合同性质:隐名股东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3. 出资形式:隐名股东的出资主要以货币形式存在,不包括需要登记产权转移的实物、权利或技术。

  4. 主体资格的多样性: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包括商人也包括非商人。


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名义上具备股东的法定要求,但其实际出资并非自己所有,从而缺乏真实出资意愿的股东。挂名股东的情形多种多样,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也没有承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者的动机决定了是否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实际出资者挂名他人名下的股份的动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以认定其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并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更正登记,恢复其真实股东身份。但如果实际出资者的动机是为了规避法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不应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出资者与挂名股东之间存在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时,挂名股东是根据其事先同意以其名义出资的。

 

挂名股东的特征

 

以下是挂名股东的特征:


  1. 拥有法律上的股东身份:挂名股东在形式上满足公司股东的所有要求。他们的股东身份不仅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中得以确认,还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正式记录。

  2. 实际出资人为所有资金的拥有者:尽管挂名股东的名下出资,但实际出资人是这些资金的真正所有者。他们既没有亲自出资,也没有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进行出资。

  3. 出资行为是出于规避法律目的:挂名股东之所以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要求或限制。他们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或满足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的区别


  1. 隐名股东通常是实际的投资者,他们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让其他人以其名义持有股权。而与之相对的挂名股东,是指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名义上作为股东的人,实际上是按照约定使用隐名股东的资金进行出资和登记。

  2. 隐名股东可能是出于法律规避或其他原因,选择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借助他人的名义来设立公司或投资。在公司的正式文件中,如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这些出资都被记为他人的。而挂名股东则是指名字出现在工商登记等资料中的股东,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出资。

  3. 隐名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中投资者实际上投入了资金,但所有官方记录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票、出资证明和工商登记等都显示另一个人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出资者,即隐名股东,实际上拥有投资收益,而对外公示的则是挂名股东。

  4. 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上。这意味着,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的出资者,但他们在法律上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公司股东,这可能给他们行使股东权利带来困难。相反,挂名股东虽然在名义上是股东,但由于他们并未实际出资,他们的股东地位可能存在争议。


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的区别

出现的原因


出现隐名股东的原因


一、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


隐名股东的出现并非始于规避法律,而有时是出于其他合法目的,例如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一些地方政府也为吸引外省市的投资者提供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一些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挂名为公司股东,以获得这些政策优惠。此外,有些出资人可能出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考虑,不愿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信息。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


隐名股东的设立有时也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 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和投资主体的限制,例如一些境外投资者可能采取隐名投资方式,以规避我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限制,尤其是进入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2. 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50人以下,当投资人超过这一限制时,一些投资人可能采取隐名投资方式,将自己的出资"挂靠"在其他人的出资份额上。

  3. 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一些股东可能通过不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进行变更登记的方式,规避了《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4. 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些投资者如果希望设立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成为隐名股东。

  5. 由于这些隐名股东出资行为旨在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它们的法律性质常常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这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尤其是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时,法律风险会更加严重。


设立挂名股东的原因


一种是非法律规避方面的原因,例如实际投资者可能不愿意公开其经济状况等;另一种原因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第二个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当除了挂名股东以外还有两名以上的实际股东时,通常挂名股东是为了维护某个隐名投资者的利益,例如隐名投资者可能是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

  2. 当除了挂名股东以外只有一个实际股东时,设立挂名股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不得设立独资公司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的设立必须至少有两个出资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私人企业由单一投资者创立,为了完成工商登记,他们可能会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出资,但事实上,这些企业仍由实际投资者进行管理。这种情况经常导致实际投资者和挂名股东之间在股东权益方面产生争议,这些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表现形式


挂名股东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它们可以根据实际出资人借用其名义的原因被划分为两种主要形式。


  1. 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实际出资者由于某些法律限制或个人隐私保护的考虑,不希望或不适宜公开担任公司股东。例如,一些投资者可能因为法律规定的身份限制而选择隐匿身份,或者为了避免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而注册多名股东。在另一种情况下,实际出资者可能因为隐私或其他个人原因,选择借用亲属、朋友或业务关联者的名义设立公司。

  2. 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情况多见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出于避税、规避股东人数限制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双方可能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进行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受让方在法律文件上不被认为是公司股东,他们实际上却享有相应的治理权利和资本利益。


权力和责任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和责任


一、隐名股东的权力


尽管隐名股东在公司的公开文件中不露面,他们依然享有一系列的股东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收益:隐名股东有权享受其投资带来的收益。这意味着,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出资额获得相应的利润分配。

  2. 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股份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依靠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因显名股东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3. 追偿权:如果显名股东的行为导致隐名股东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在无权处分股份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有权要求对显名股东进行追偿。

二、保护隐名股东权利的方法


为了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以下几个方法至关重要:


  1. 书面协议的运用: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显名股东与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同时在法律争议中,也是保护隐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证据。

  2. 全面的书面协议:隐名投资者应与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这有助于在公司内部形成对隐名投资人股东地位的认可。

  3. 积极参与公司管理: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委派管理人员或亲自参与决策,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 关注显名股东持股状况:隐名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避免显名股东违反协议或其他因素影响股权。

 

三、隐名股东的责任

 

隐名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法定股东责任:如果公司已成立,并且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则他们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 债务责任: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取决于公司的成立情况。若公司已成立,则责任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若公司未成立,则隐名股东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


  1. 难以证明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基于合同,但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将难以确定显名股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可能导致隐名股东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无法有效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 股东地位不被承认:法律通常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地位,而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因此,隐名股东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3. 可能受到恶意损害:由于代持股人以显名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公司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中,其股东地位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这使得显名股东有可能在未经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滥用股东权利,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挂名股东的权力和责任


一、法律规定挂名股东的权利


  1. 权利记载:挂名股东的权利主要被记录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权协议仍然有效。实际出资人才有权处分股权。

  2. 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未支付本息的范围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股东如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理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3. 追偿权:如果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了赔偿责任,然后寻求从实际出资人追偿,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种追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能滥用股东权利,以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股东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二、挂名股东的责任


  1. 被借名股东的责任:在法律上,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某人仅仅是被借用名义的挂名股东,没有真正参与公司治理和履行股东义务,那么他们就不能享受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挂名股东因没有实际出资而无法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此外,当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这种挂名股东的身份一旦被公众知悉,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涉及第三方诚信问题时。

  2. 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约定挂名通常发生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双方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是评估法律责任的关键因素。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一定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这取决于交易完成后双方的行为和表现。一般来说,如果各种要求都得到满足,那么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通常不会影响股东身份的获取。但是,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素如下:


  1. 存在明确的委托投资协议,其中要清晰规定了投资关系,同时隐名股东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委托投资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3. 隐名股东必须实际履行了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的义务,即实际进行了投资。

  4. 公司的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必须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并确认其身份。


挂名股东的认定标准


在存在挂名股东的公司中,对股东资格的确认:


  1. 无论是否是实际出资人,任何通过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证明其拥有股东资格的个体,都应被视为公司的合法股东。这些股东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包括在公司盈利时分配红利的权利。他们也应承担出资义务和公司经营的风险。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应另行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当挂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而存在时,情况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应根据事实情况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争议,如债权人要求追债,应确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应共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 当公司除了挂名股东外还有两个以上的实际股东时,挂名股东通常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人的利益而存在,例如,隐名投资人可能是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切断隐名投资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但也需要解决相关问题,包括处理隐名投资人已获得的收益、是否以及如何返还其投资、公司债务承担等。已获得的不当利益应依法追缴国有,而隐名投资人的投资应允许返还,前提是不影响公司的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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