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名义上具备股东的法定要求,但其实际出资并非自己所有,从而缺乏真实出资意愿的股东。挂名股东的情形多种多样,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也没有承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者的动机决定了是否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实际出资者挂名他人名下的股份的动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以认定其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并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更正登记,恢复其真实股东身份。但如果实际出资者的动机是为了规避法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不应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出资者与挂名股东之间存在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时,挂名股东是根据其事先同意以其名义出资的。
因此,根据情况的不同,挂名股东是否应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律后果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在法律规定下,挂名股东的地位和其名下实际出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得到适当处理。但如果挂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挂名者和被挂名者都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他们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安全退出:
一、取得实际出资人的许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实际出资人同意挂名股东将其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股东或第三方投资者。
股权转让交易需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和合同签订,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二、取得实际出资人的许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挂名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协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
挂名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实际出资人的信息正式登记为公司的显名股东。
这需要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实际出资人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因此,在解除挂名股东身份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获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
协商解除挂名法人身份:与公司股东进行积极的协商,表达自己不愿再担任挂名法人的意愿。在协商中,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撤销挂名法人身份。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威胁向工商部门投诉公司的虚假登记情况,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会同意解除挂名法人身份以避免法律纠纷。
辞职强制退出挂名法人身份:如果您是公司的员工,被强制担任挂名法人,但提出要求解除身份未获批准,可以考虑通过辞职的方式强制退出挂名法人身份。
行使法人权利:如果公司股东不愿意协助退出挂名法人身份,可以考虑行使自己作为法人的权利,例如不签署重要文件、收回个人印章等方式,迫使股东主动更换法人。
向登记部门举报虚假登记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除挂名法人身份,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投诉公司的虚假登记情况,请求其干预并解决问题。在采取此步骤之前,最好先通知公司股东,以显示您的决心,公司可能会主动采取行动来变更法人身份。
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公司股东或面临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解除挂名法人身份。
以下是挂名股东的特征:
拥有法律上的股东身份:挂名股东在形式上满足公司股东的所有要求。他们的股东身份不仅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中得以确认,还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正式记录。
实际出资人为所有资金的拥有者:尽管挂名股东的名下出资,但实际出资人是这些资金的真正所有者。他们既没有亲自出资,也没有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进行出资。
出资行为是出于规避法律目的:挂名股东之所以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要求或限制。他们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或满足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一种是非法律规避方面的原因,例如实际投资者可能不愿意公开其经济状况等;另一种原因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第二个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当除了挂名股东以外还有两名以上的实际股东时,通常挂名股东是为了维护某个隐名投资者的利益,例如隐名投资者可能是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
当除了挂名股东以外只有一个实际股东时,设立挂名股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不得设立独资公司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的设立必须至少有两个出资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私人企业由单一投资者创立,为了完成工商登记,他们可能会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出资,但事实上,这些企业仍由实际投资者进行管理。这种情况经常导致实际投资者和挂名股东之间在股东权益方面产生争议,这些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挂名股东。
法律规定挂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如下:
权利记载:挂名股东的权利主要被记录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权协议仍然有效。实际出资人才有权处分股权。
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未支付本息的范围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股东如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理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追偿权:如果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了赔偿责任,然后寻求从实际出资人追偿,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种追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能滥用股东权利,以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股东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公司的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基础是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那些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具备基于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包括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
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被登记注册为股东的个人仅仅是被他人借用名义挂名,没有真正参与公司治理,没有行使股东权利,也没有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他们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益。因为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益的基础,没有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将无法享有基于出资的股东权益,如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出资转让权、分配收益权等。此外,在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挂名股东的身份已被披露给公众,这种私下的挂名行为不能阻止对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尤其是在涉及第三方诚信问题时。
约定挂名的形式通常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因此与股东身份的获取以及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间的关系需要具体考虑。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一定会影响股东身份的获取,其效力取决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完成后的行为和表现。因此,在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影响股东身份的获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各种要件都得到满足,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通常不会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
挂名股东的三个法律特征:
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一般情况下,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实际出资的实质主体。然而,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仅充当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出资的实质主体,导致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有限责任性质: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仅以其一部分或特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无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视为公司的责任人,他们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财产权益、参与公司决策、捍卫公司利益等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挂名股东仅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素,未实际出资,因此是否应享有真正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尽管挂名股东通常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法律通常将其推定为合法的公司股东。
挂名股东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主要形式,具体取决于实际出资人借用其名义的原因:
第一种情况是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因为他们的身份受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限制,不适宜公开担任公司股东。这种情况包括以前实质上只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但在登记时却注册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以避免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实际出资人因其他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因此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设立公司。通常情况下,被借名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在管理和产权方面存在某种关联。
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于不同原因,例如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交易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尽管受让方在形式要素上未被视为公司股东,但他们具备了实际股东所需的治理权利和资本利益等实质要素。
无论是否是实际出资人,任何通过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证明其拥有股东资格的个体,都应被视为公司的合法股东。这些股东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包括在公司盈利时分配红利的权利。他们也应承担出资义务和公司经营的风险。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应另行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挂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而存在时,情况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应根据事实情况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争议,如债权人要求追债,应确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应共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当公司除了挂名股东外还有两个以上的实际股东时,挂名股东通常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人的利益而存在,例如,隐名投资人可能是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切断隐名投资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但也需要解决相关问题,包括处理隐名投资人已获得的收益、是否以及如何返还其投资、公司债务承担等。已获得的不当利益应依法追缴国有,而隐名投资人的投资应允许返还,前提是不影响公司的继续经营。
股东资格的取得涉及一系列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确保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愿表达和履行出资义务,而形式要件则包括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簿上的相应记录。因此,从理论角度看,如果任何实质或形式要件缺失,都可能导致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存在文件证明挂名股东已经出资(例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簿上有挂名股东的姓名。
那么,不管挂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都应被假定为已经出资,并确认其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对于出资不足的挂名股东,公司应当否定其法人资格,同时股东和挂名股东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履行其法律义务。
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涉及形式和实质要件。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以其名义参与公司设立,但实际上并不出资,而是由另一方投入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在形式上,挂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记录,这满足了股东的形式要件。然而,在实质上,挂名股东并没有真正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提供,因此他们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此外,挂名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分红,也不实际行使股东的权利,不亲自签署决议和协议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一、审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特别考虑以下几点:
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没有涉及违法行为的前科;2、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守承诺,言行一致,能够信任;
稳重可靠,不冒险行为和投机心态。
二、确保公司经营合法
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符合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规范。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道德困境。
三、签署有效的代持协议
代持协议的签署非常重要,它具有以下三个作用:
证明身份的有效性;
合理分担风险和责任;
在必要时追究责任。拟定详细的代持协议,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法律防护。
四、积极参与公司运营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挂名股东可以积极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及时了解公司的情况,避免被蒙在鼓里。
五、督促义务的履行
如果发现隐名股东未履行其义务,无论是对其他股东、债权人、还是政府部门,挂名股东都应积极督促隐名股东尽快履行。否则,可能会导致责任最终落到挂名股东身上。
挂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关键在于可控性,只有在自身拥有适当的控制权时,才能更好地确保自己的利益。签署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的争议通常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问题,需要根据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后的行为来确定,不能简单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一般来说,在满足各种要件的前提下,仅仅因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股东资格是不合理的。
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以下是它们的区别:
定义: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指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表其持有股权的投资者。
挂名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或出资过程中,将实际投资人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并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特征:
隐名股东通常是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但在公司的官方文件中可能不会被公开列为股东。
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等正式文件中列为股东,但实际上没有实际出资。
权利和义务:
隐名股东通常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收益、公司治理权等。
挂名股东通常不具备实际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其名义上的股东身份可能是为了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而设立的。
如果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明确其实际股东地位。这种法律风险应在早期得到预防,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半数以上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例如,在公司成立时签署了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公司是否一直承认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例如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股利分配等。
是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例如外资企业应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挂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参与股东会决议:挂名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过程,而显名股东可以直接参加股东会并参与相关决议。
分红权:挂名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红利分配权,有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借名费,而显名股东有权享受公司的分红。
实际出资:挂名股东通常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其名义上的股东身份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限制。与之相反,显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股东,尽管可能存在协议约定,但其出资是实际的。
退股权:对于挂名股东,退股的操作通常较为困难,因为他们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显名股东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有与其他股东相似的权利,包括股权的转让或退股的权利。
法律保障:挂名股东在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一旦发生争议,其权利可能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相比之下,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更加清晰,公司法的解释和未来修订也可能会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挂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相当普遍。然而,在涉及股东权益争议时,双方常常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也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因此,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定义股东的权利和身份外,对股东身份的设计也需要谨慎考虑,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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