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自己持有的股份地位,向伤害其权益的方(比如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提出的法律诉求。与派生诉讼(也被称为间接诉讼)的差别并不是在于谁起诉,而是基于何种原因和追求的目标。当公司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时,《公司法》允许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是基于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的身份。它与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例如由于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诉讼,是有区别的。在那种情况下,起诉者可能是现在或过去的股东。
简单来说,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本身的权益。如果股东赢得了这场诉讼,所有的赔偿都归股东所有。被告方通常是公司或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股东根据其身份享有股东权利。在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实现后,为了遭受直接损失,我们都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股东权益是否确实受到直接损害,应在实体审判中解决,不应视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障碍。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股东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提起直接诉讼:
如果股东大会的决定违背了法律或行政法规,损害了股东的权益;
如果是董事会的决定出现这样的问题;
如果因为不实的陈述而导致的民事赔偿事件。
根据直接诉讼的性质,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决议无效诉讼: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行政规定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这种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是无效的。
决议撤销诉讼:如果股东大会的召集、开会或投票程序有问题,股东可以选择提起这种诉讼,希望法院撤销这个有问题的决议。
损害赔偿诉讼:当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持股比例大的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违背了股东的意向,导致股东的财产权益受损时,股东可以通过这种诉讼要求赔偿或财产返还。
查阅权请求诉讼:根据修订的《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看和复制诸如公司章程、各类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文件。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开放这些文件供查阅。
原告:
按照《公司法》的条文,不同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对原告持股要求的特定限制,直接诉讼允许公司中的任何一个股东作为原告,而且不设有关股份比例的限制。
被告: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告只能是公司本身、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胜诉后的利益和费用:
在这种诉讼中,起诉的原因是某个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如果这个股东在法庭上胜诉,那么他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将归他所有。然而,如果他败诉了,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和评估费,都将由这位原告股东来支付。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长济律师认为,依公司法153条的规定,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主体:股东直接起诉是根据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或股份持有者的身份。它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因不实信息起诉获得的民事赔偿是不同的。在那种情况下,起诉者可能是被欺骗的公司的股东,或者虽然过去是股东,但在提起诉讼时已不再持有股份。
诉讼目的:股东提起这种诉讼的核心目标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申诉。
诉讼结果的归属:如果股东在直接诉讼中胜出,所有获得的利益都将直接归属于这名股东。
诉讼被告:在这种诉讼中,被告通常是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原告必须是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其权益受到影响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必须明确知道谁是被告;
需要有明确的诉讼目标及其背后的事实和理由;
该案件应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范围内,并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股东直接诉讼简述: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当公司的董事或高层管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规定或公司章程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也为股东提供了这方面的保障。
任何股东,在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董事或高层管理的侵害时,都可以提起诉讼,无需考虑自己持有股份的时间长短或数量。
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违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权益。
关于提起诉讼的时间,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根据民法的通则,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损害的那一刻起,有两年的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超过20年,这种权利就会失去法院的保护。因此,为了自己的权益,股东应当尽早采取行动。
第三人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 共同出资,于11月1日,经核准成立经董事会选举,被告李某 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任总经理。公司次年5月开始正式经营。自6月,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李某先后委托其夫黄某分别于206月、8月、9月和12月31日,从公司取走公司公章一枚、钢印一枚、惠普激光打印机一台、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套、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个、发票证一本、发票一本、转帐支票一本(其中包括已开好的面额为13 000元和6 000元的转帐支票各一张)、现金支票一本、法人名章一枚、内部核算用现金帐一本、合同台帐一本、银行存款帐一本、现金日记帐一本、总分类帐一本、明细帐一本、年5月至11月记帐凭证七本、公司对日照三银、xx石材、xx花生和北京xx等四个企业的咨询工作记录四份至今未予归还。法院追加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违法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大股东和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时,考虑与股东代表诉讼相一致,即当公司章程遭侵害时,权益受损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借鉴美国公司法的经验,制定中国特定情况下的诉因规定,确立一些原则,以实现法律灵活性和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同时,需要完善过于原则性的证券法和其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明确将赔偿损失的责任规定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使之成为股东权益受损时可采取的救济方式之一,与停止侵权行为并列。这有助于统一其他法规中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和第207条。对于蓄意欺诈损害股东权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考虑引入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将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超过其侵权行为所得收益的额外负担来强烈谴责其错误行为,从而将侵权行为控制在市场经济社会可接受的水平。
当公司机构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涉及侵权行为,但将其列为被告不合适时,可以考虑将公司本身列为被告,以解决程序上的不明确性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该拥有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诉权,这不仅符合现实需要,也与国际实践一致。这是满足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必然结果,也能回应众多有限责任公司中权益受侵害股东的呼声。
在股东诉讼制度中,直接诉讼是与代表诉讼相对应的一种方式。通常,直接诉讼又称为一级诉讼,指的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公司或其他侵权方提起的诉讼。有些学者也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出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基于他们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身份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在实际情况中,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在许多情况下会有交叉之处。这意味着某项行为可能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又侵害了少数股东的权益。因此,针对某个控股股东或董事的行为,既可以选择提起代表诉讼,也可以选择提起直接诉讼。然而,这两种诉讼方式仍然存在一些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种类型的诉讼权属于股东的共同权益,主要是股东以公司的经营为目的行使的权利。换句话说,它是股东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权利,而股东个人的利益只是间接受益。共同权益包括表决权、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提出提案的权利、质询公司管理层的权利等。
与此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保护股东个人的经济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种权利属于股东的个人权益,主要是股东以维护自己的财务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权利。个人权益包括要求分配股利、要求分配剩余财产、行使新股认购优先权、要求退股、行使股份转让权、要求更改股东名册等。
需要强调的是,共同权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共同权益旨在维护公司整体和所有股东的利益,而个人权益则关注个别股东的经济利益。尽管这两种权利的内容有时会有交叉,但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确认和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它们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
股东直接诉讼适用于情况是当公司内部人员侵害了股东的权益时,诉讼的被告范围相对较窄。这意味着只有公司本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成为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较广,只要公司有法定的诉权,如果公司未行使或怠于行使这些权利,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不仅包括与股东直接诉讼相同的被告,还可以包括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具备名义上的诉权,而实质上的诉权归属于公司。这意味着,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获胜,所获利益仍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原告股东个人。如果原告股东失败,他们不仅需承担诉讼费用,而且判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其他股东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也不能以同一理由提起直接诉讼。相反,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形式和实质上的诉权,不论诉讼胜败,所有利益和损失都归属于原告股东个人,而不是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尝试公司内部的救济措施。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无需履行这一前置程序,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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