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法人挪用专款200万的情况,涉及何种罪名?
更新时间:2023-08-16 17:15:19211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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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若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以职务之便,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应依照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以及被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有前述行为,应根据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所述,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借助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挪为个人之用或借贷他人。若数额较大、未在3个月内还清,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皆构成该罪。
在主观方面,该罪只能以故意为前提,即犯罪者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单位资金,并借助职务之便,有意实施行为。此种罪行可分为一般违法违纪挪用单位资金和犯罪挪用单位资金之行为。明确两者的区别。
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具体包括三类自然人,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其次是这些公司的其他员工,指非董事、监事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普通员工;值得注意的是,董事、监事和员工不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最后是其他企业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持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不适用于此罪,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上述内容为相关回答,涉及法人挪用专款罪。具体定罪取决于法人的身份,一般情况下,若法人未具备国家身份,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反之,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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