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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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