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会计直接通话
在线咨询
3分钟及时响应
合同范本
范本大全下载
本地会计
专业会计任您选

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更新时间:2023-06-12 11:58:48203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下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那么,“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指的是当期认证(抵扣)的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吗?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会计,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会计解答
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专业本地会计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是指当期勾选抵扣的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欢迎联系我们修正.
为你精准匹配专业顾问
1对1为您量身订做方案,解决各种问题
我想要
注册公司 公司变更 代账报税 办资质 审计 注销 其他
相关知识推荐
解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
详情 >
126人咨询过 去咨询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
详情 >
115人咨询过 去咨询
我也要提问
18
在线客服
60分钟
无限沟通
99%
问题解决率
提交需求
接入客服
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
芙蓉区用户6分36秒前提交了需求
高新区用户1分53秒前提交了需求
高新区用户9分35秒前提交了需求
岳麓区用户9分32秒前提交了需求
岳麓区用户5分59秒前提交了需求

工商财税顾问

会计解答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