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更新时间:2023-06-12 11:58:48203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下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那么,“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指的是当期认证(抵扣)的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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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是指当期勾选抵扣的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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