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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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