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划转的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3-06-11 21:04:002234人浏览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会计,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会计解答
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公司翼本地财税会计
官方
专业本地会计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答: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无偿划转的业务,视同销售,投资方或划转方缴纳增值税,接收方可抵扣;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发票编码中增加了: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当开具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欢迎联系我们修正.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