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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购置设备和器具时,如果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出现重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更新时间:2023-06-19 15:42:221787人浏览
问题描述: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和”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政策1中用于研发部门的设备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期会计折旧进以后年度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政策2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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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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