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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是否可以享受4季度一次性扣除,并且进行加计扣除?

更新时间:2023-06-17 18:22:11186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根据2022年第28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购置新增固定资产可以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请问以下两种情况如何处理:情况一:在2022年12月购置的设备并在同月投入使用,符合28号政策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可以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那么,在2022年第四季度(当年所得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并进行100%的加计扣除?情况二:在2022年12月购置的设备,由于需要安装,在2023年2月投入使用,符合28号政策的条件。那么,在2022年第四季度(当年所得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并进行100%的加计扣除?请问以上两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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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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