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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省财政厅2020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明确自2020年起,我省残保金征收采用“残联核定费额、税务征收入库”方式。当地残联或其设置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应缴费款时,会对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应减免费额进行核定,具体政策执行口径请向当地残联咨询。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专栏,发布有《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统计表》,缴费人可查询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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