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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面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已进入清算期,但仍欠股东债务无法偿还。现在股东选择放弃债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29号公告,是否可以将这部分债务放弃的金额不纳入清算所得?

更新时间:2023-06-25 16:59:32179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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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事项操作需在清算开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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