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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企业寻求境外客户,无需派遣人员到境内,成功后收取一定佣金。该劳务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消费也在境外进行。

更新时间:2023-06-28 17:27:22179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企业寻求境外客户,无需派遣人员到境内,成功后收取一定佣金。该劳务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消费也在境外进行。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增值税规定中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定义?如果符合该定义,则无需代扣代缴税金。如果不符合该定义,则需要了解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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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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