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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标注了其他用途,并经改建成住宅,那么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符合该公告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3-06-29 17:10:16173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24号文)中的第二条提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请问以下问题: 在该公告中,对于“住房”的定义,是否仅限于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房产证上必须标注为“住宅”?或者房屋虽然标注了其他用途(如商业、工业),但经改建后成为住宅是否也符合条件? 如果房屋标注了其他用途,并经改建成住宅,那么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符合该公告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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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二、享受“24号公告”第二条减按4%征收房产税的“住房”范围,包含上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权属证明为商业、办公等性质的房屋,已作为租赁住房在实际运营,经住建部门认定,列入“租赁住房房源明细清单”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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