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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并储备,是否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3-07-06 17:26:11186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合伙企业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被政府收储,收储协议里面注明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的收储价格。我公司可否按照财税[2005]45号件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收储补偿款总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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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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