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作为奖励发放给员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3-06-16 15:51:0919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收到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其中一部分打算用来奖励扣缴个税相关员工,请问奖励给员工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适用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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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属于取得与任职爱雇有关的收入,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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