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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公司接受外籍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时,外籍人员前往税务大厅代开劳务发票时被告知无法代开个人劳务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获取税前扣除凭证?

更新时间:2023-07-08 17:03:27179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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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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