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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2-04 10:57:43 1842人浏览

法人的概念


法人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拟制人,是由自然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创建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享受民事权利。不同于自然人的生物属性,法人是一种无形的组织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基于其设立目的的不同,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种类型。


法人的特征


  1. 社会组织性质: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它存在于社会结构中,但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不同,法人以组织形式存在。

  2. 依法成立:法人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有当社会组织满足特定条件并依照法律程序成立时,才能获得法人资格。

  3. 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法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执行合同、拥有财产和提起诉讼等。

  4. 责任独立性: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法人违反义务时,其责任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或其他人不需为此承担责任。


法人设立


法人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 依法成立:法人的成立不是随意的过程,而是需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这包括确保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和组织的合法性。公司制企业的成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任何想要成立法人的实体都必须经历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执照申请和符合规定的管理结构的建立。

  2. 拥有独立财产:法人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的独立财产。这是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基础。独立财产不仅代表了法人的经济实力,也保证了其在法律关系中的自主性和责任承担能力。

  3. 具备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有清晰的名称、有序的组织结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这些要素不仅有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也是法人身份的重要标志。一个明确的名称有助于法人在市场上建立品牌认知,而有序的组织结构确保了内部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固定的营业场所则是法人开展业务的物理基础,同时便于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

  4.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须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基于其拥有的独立财产。这意味着法人在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和义务不能转嫁给其成员或其他相关个体。这种独立性保障了法律关系的清晰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法人的设立方式


  1. 命令主义设立: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设立。

  2. 登记主义设立:适用于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法人身份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 依照条例、章程设立: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依国家法律或统一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公司法人的权利


  1. 代表公司的权利:法人有权代表公司在法律上行使权利,包括签署法律文件、处理重大事项、对外发表声明等。这使得法人成为公司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官方声音和行动主体。

  2. 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合同关系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通常是合同生效的关键。这表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赋予合同法律效力,是公司对外承诺和义务的正式确认。

  3. 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以确保债券和股票的发行有效性。这是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司融资和股东权益的核心环节。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这包括主持股东会、董事会等活动,是公司法人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础。这些职权既是权力的体现,也是责任的彰显,确保公司法人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运作。


法人的类型

一、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概念


营利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组织。这类法人组织通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些企业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其业务活动获得利润。与此相反,村集体作为一种特别法人,虽然也可进行经济活动,但其本质和目标与营利法人有所不同。此外,独资企业由于其特定的法律地位,不被归类为营利法人,而是被视为非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的原则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在营利法人的活动中具有双重含义。首先,它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涉及对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平等保护。这意味着,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营利法人应确保与其他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营利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营利法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商业决策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保障企业能够在自由市场环境中自主运作。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一原则的实施意味着,营利法人在其商业活动中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应考虑到公平正义,确保其决策和行为不会对其他民事主体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民法典营利法人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主要以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股东或其他出资人为主要目的:


  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是一种营利法人类型,其特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于其出资额,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Inc.)也是一种常见的营利法人,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来分享利润和损失,适用于大型企业。

  3. 其他企业法人:此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根据特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些企业法人可能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性质。


成为营利法人的条件


成为营利法人的条件包括以下要素:


  1. 经依法登记成立: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完成登记程序,合法成立并获得相关证照。

  2.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会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即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3. 法人章程:成立营利法人时必须制定法人章程,其中规定了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4. 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设立权力机构,以管理和决策法人事务。

  5. 执行机构:营利法人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和管理任务。

  6. 监督机构(可选):有些营利法人可以设立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法人的运作。

  7. 决议撤销权:如果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设立营利法人的程序


  1. 依法登记成立: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完成登记程序,包括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旦完成登记,登记机关会颁发营业执照,并将签发日期视为法人的成立日期。

  2. 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在成立时必须制定法人章程,该章程规定了法人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 设立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设立权力机构,该机构负责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等。

  4. 设立执行机构:营利法人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设置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等。

  5. 法定代表人:如果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那么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那么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将兼任执行机构成员和法定代表人。

  6. 设立监督机构(可选):营利法人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该机构负责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人职务等。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1. 出资人权利滥用限制: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其出资人权利,以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如果滥用出资人权利导致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遭受损失,出资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以逃避法人的债务,从而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如果出资人滥用这种地位,严重危害债权人的权益,出资人将被迫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非营利法人是指那些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这类法人组织不会将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典型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情况


  1. 国家机关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法人资格。

  2.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具备法人条件但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便具有法人资格;二是需要经过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 社会团体法人: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主管机关通常是国家民政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但在某些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社会团体无需登记,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民法典非营利性的法人的类型


  1. 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如学校、医院等。

  2.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以共同兴趣或目标为基础,组织成员并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法人,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

  3. 基金会:基金会是为特定的公益事业或慈善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组织,其主要目标是筹集和管理资金以支持公益事业。

  4. 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专注于提供社会服务,如养老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等。


这些非营利法人都成立于公益或非盈利的目的下,不会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获得的利润,以确保其资源和资产用于社会福祉。当这些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通常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执行这些规定,主管机关会协助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具有相似宗旨的法人,并进行社会公告以确保透明度。

 

非营利法人的特点


  1. 非营利性质:这意味着非营利法人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公益和社会目标,而不是盈利。尽管它们有时可能从一些营利性活动中获得收入,但这不改变其非营利性质。

  2. 剩余财产的处理:当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它们不得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相反,这些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以确保其资源继续用于社会福祉。

  3. 公益性质:非营利法人的核心使命通常是服务社会和满足公益需求。它们的活动范围可能涵盖教育、慈善、文化、环保、医疗等各个领域,以改善社会状况。

  4. 监管与透明度:非营利法人通常受到政府监管,以确保它们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不违反其非营利性质。它们通常需要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以保持透明度。


三、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的概念


特别法人是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存在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它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但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类组织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特别法人的设置旨在使某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更有效地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它们是国家法律体系进步的体现,将民法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切实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特别法人的类型


  1. 机关法人:包括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它们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并可从事与其职能履行相关的民事活动。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这些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组织,主要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管理。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这些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城乡合作组织,致力于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合。

  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些组织可以从事与其职能履行相关的重要民事活动,如社区服务和管理。


特别法人的特点


  1. 特殊定位: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它们的成立宗旨通常是为了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但其设立方式与出资人或设立人不同,往往是依据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设立的。

  2. 法人组织形式:特别法人具备典型的法人组织形式。它们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同时还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法人依法设立,具备了法人应有的所有组织特征,是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实体。

  3. 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特别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以自身的财产或经费承担民事责任,参与各类民事活动。

  4. 法定性质:特别法人的外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才能被视为特别法人。


法人变更


法人的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在期间发生的关于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这些变更可能会对法人的运营、管理结构、法律地位以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法人变更的常见类型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1. 合并: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法人合并成一个全新的法人,原法人随之消失。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被另一个现存的法人吸收。

  2. 分立:法人分立包括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新设式分立是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多个新法人。派生式分立是指在原法人继续存在的同时,分出新的法人实体。


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这涉及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无限责任公司,或相反的变更。这种变更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及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三、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这类变更包括对法人的基本信息和运营方式的重大调整。例如,法人可能改变其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或者调整其内部管理结构。法人名称和住所的变更,也是常见的变更类型之一。对于任何此类变更,法人均需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确保公众和相关方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


法人的变更的常见问题


  1. 法人登记的意义:法人登记作为一个行政过程,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公示。这不仅有助于公众了解法人的最新情况,而且确保这些变更在法律上具有相应的效力。法人登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在公法上的管理职能,即政府对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情况进行管理。

  2. 变更登记的义务:法人在其存续期间若发生重大变更,如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都必须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一义务通常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


法人变更的基本流程


公司法人变更的申办手续:


一、申请报告:首先提交变更的申请报告,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代理人证明和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代理人的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 、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相关决议和章程修改: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时,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对于需审批的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提供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时需进行公告。

  4. 住所变更:提供住所证明和租赁协议书。

  5. 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身份证等。

  6. 股东变更:重新提交公司章程、相关决议、投资协议等。


五、审批文件: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登记表及其他材料:提交由登记机关发出的全套登记表和其他必需材料。

七、营业执照及IC卡: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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