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通常被称为名义股东或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但实际上并不进行出资。在这种安排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另一方投入,而名义上的股东并不承担实际的出资责任。这样的安排通常是由实际出资人主导,他们邀请其他人以名义上的股东身份出现,从而隐藏真正的资金来源。
挂名股东在公司管理中通常不发挥作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参与管理并将获得的股息转给实际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有时甚至不作为名义股东出现,而是在幕后进行操控。这种安排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在正常情况下,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实质主体。然而,在挂名股东的情形下,出资的形式主体(挂名股东)与实质主体(实际出资人)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出资主体的分离。
责任承担的有限性:有限责任意味着责任人仅用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于挂名股东而言,不论其是否被视为责任人,其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
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享有财产收益、参与决策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然而,挂名股东由于只满足成为股东的形式要求而未实际出资,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挂名股东并没有股东的实质权益,其权利仅限于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的协议是有效的,而实际出资人才有权处理股权。
一种是非法律规避方面的原因,例如实际投资者可能不愿意公开其经济状况等;另一种原因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第二个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当除了挂名股东以外还有两名以上的实际股东时,通常挂名股东是为了维护某个隐名投资者的利益,例如隐名投资者可能是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
当除了挂名股东以外只有一个实际股东时,设立挂名股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不得设立独资公司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的设立必须至少有两个出资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私人企业由单一投资者创立,为了完成工商登记,他们可能会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出资,但事实上,这些企业仍由实际投资者进行管理。这种情况经常导致实际投资者和挂名股东之间在股东权益方面产生争议,这些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的概念涉及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分别为“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和“约定挂名的股东”。
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此类股东的形成通常源于实际出资人的特定需求。例如,为遵守某些法律规定或政策限制(如在《公司法》修订前,对实质一人公司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可能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设立公司。另一种情况是,出于隐私或其他原因,实际出资人不愿公开身份而选择借名。这些被借名者通常是出资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有关联的自然人或法人。
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多出现在股权转让的场景中。为了规避税收、股东人数限制等法律规定,可能会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这样,虽然表面上看转让方仍为股东,但实际上股东权利和义务已转移到受让方。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
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
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
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
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包括挂名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这个公司可能会失去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股东,无论是实际出资的股东还是仅名义上的挂名股东,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和社会责任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简而言之,如果公司中的股东,包括那些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未能完全支付他们应出的资金,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对公司债务的全面责任。
一、被借名股东的责任
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被登记注册为股东的个人仅仅是被他人借用名义挂名,没有真正参与公司治理,没有行使股东权利,也没有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他们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益。因为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益的基础,没有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将无法享有基于出资的股东权益,如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出资转让权、分配收益权等。此外,在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挂名股东的身份已被披露给公众,这种私下的挂名行为不能阻止对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尤其是在涉及第三方诚信问题时。
二、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约定挂名的形式通常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因此与股东身份的获取以及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间的关系需要具体考虑。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一定会影响股东身份的获取,其效力取决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完成后的行为和表现。因此,在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影响股东身份的获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各种要件都得到满足,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通常不会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
挂名股东的三个法律特征:
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一般情况下,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实际出资的实质主体。然而,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仅充当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出资的实质主体,导致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有限责任性质: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仅以其一部分或特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无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视为公司的责任人,他们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财产权益、参与公司决策、捍卫公司利益等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挂名股东仅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素,未实际出资,因此是否应享有真正股东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尽管挂名股东通常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法律通常将其推定为合法的公司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那些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出资的出资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这类股东的身份并不为外界所知,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登记。与之相对的是显名股东,即在工商登记资料上有记录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股东。显名股东的身份变更通常需要经过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在企业结构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与角色: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个体。相比之下,挂名股东则是在隐名投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当事人。
出资与记录: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但不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出现。相反,挂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会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作为股东被记录。
权利与义务:这两者在股东资格的认定、权利行使的便利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隐名股东虽然拥有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可能面临一定的障碍,因为他们的名字并未出现在任何官方记录中。相比之下,挂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却在法律文件中被认定为股东,这可能使他们在某些情况下能更便利地行使相关权利。
隐名股东的概念与存在,基于隐名出资人与挂名人之间的特定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合同性质:隐名股东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这意味着隐名股东的存在和操作基于一项法律协议,而非单纯的事实状态或非正式的安排。
直接当事人:该合同涉及的直接当事人是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事业,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而隐名股东是与挂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
合同参与者的多样性:在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参与方可以是单个或多个个体,包括自然人或公司。
合同性质的其他方面: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这表明双方均有履行义务,合同基于双方意愿成立,且不必须遵循特定形式。
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尽管对公司本身不具约束力,但在双方之间仍然有效,具有以下特点:
协议的法律效力:这类协议是隐名股东控制挂名股东的基础,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重要证据。例如,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协议中未将隐名股东列为股东或未承担投资风险,且未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受股东权利,则该关系被视为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经营的参与度:实际情况中,一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而有的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许多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视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如果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明确其实际股东地位。这种法律风险应在早期得到预防,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半数以上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例如,在公司成立时签署了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公司是否一直承认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例如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股利分配等。
是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例如外资企业应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挂名股东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安全退出:
一、取得实际出资人的许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实际出资人同意挂名股东将其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股东或第三方投资者。
股权转让交易需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和合同签订,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二、取得实际出资人的许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挂名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协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
挂名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实际出资人的信息正式登记为公司的显名股东。
这需要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实际出资人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因此,在解除挂名股东身份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获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
协商解除挂名法人身份:与公司股东进行积极的协商,表达自己不愿再担任挂名法人的意愿。在协商中,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撤销挂名法人身份。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威胁向工商部门投诉公司的虚假登记情况,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会同意解除挂名法人身份以避免法律纠纷。
辞职强制退出挂名法人身份:如果您是公司的员工,被强制担任挂名法人,但提出要求解除身份未获批准,可以考虑通过辞职的方式强制退出挂名法人身份。
行使法人权利:如果公司股东不愿意协助退出挂名法人身份,可以考虑行使自己作为法人的权利,例如不签署重要文件、收回个人印章等方式,迫使股东主动更换法人。
向登记部门举报虚假登记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除挂名法人身份,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投诉公司的虚假登记情况,请求其干预并解决问题。在采取此步骤之前,最好先通知公司股东,以显示您的决心,公司可能会主动采取行动来变更法人身份。
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公司股东或面临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解除挂名法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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