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准许其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统一规定。
营业执照的登记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注册资本金额、股权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信息。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放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显眼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家庭农场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水产养殖。该类农场的住所地址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为准。根据自身的规模、特点和需求,家庭农场可以选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销售:包括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作物的种植,以及家禽、畜牧、水产等动物的养殖,通过加工后将农产品销售出售。
农村旅游:利用自然景观、乡村风貌、农耕文化等资源,开展农村旅游,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休闲、度假等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提供农业技术、种苗、农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为周围农户进行农业技术的推广。
农业咨询:利用自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周围农户提供农业咨询服务,解答农业生产中的问题。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个体经营形式,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永久有效期。然而,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可能会因主动注销或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而终止。
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用以准许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了营业执照的格式。
持主营运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经营土地规模的证明材料,以及名称核准等所需材料,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前往当地行政中心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到当地行政中心税务部门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
到当地行政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家庭农场公章。
家庭农场法人代表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前往银行为公司开立银行账户。
《农场申请书》。
营业执照申请表。
与土地流转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养殖业还需提供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检疫证明。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的复印件。
相关的财务资料。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
环保手续。
家庭农场的全貌照片。
如果有产品注册商标、产品和基地认证,需要提交相关的复印件。
召开股东会会议,达成经营范围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根据决议进行修改,更新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
随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订后的章程,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获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最好附上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一同递交所需资料;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支付变更登记费用);
最后,进行公司的税务登记变更,向税务部门展示经过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公司签署并加盖公章,附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证明应详细列明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如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公司可使用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须在新增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需报经批准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合法设立的公司将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其中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应与公司成立日期一致。公司营业执照上必须包含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重要信息。如果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公司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公司时,必须按照法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将分别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符合设立条件,将不被允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获得批准,那么在公司登记之前,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有责任提供查询服务。
合法设立的公司将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将与公司成立日期一致。在公司营业执照上,必须明确记载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如果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公司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公司登记机关重新颁发营业执照。
在没有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区分的地区,经营者必须拥有农村户籍。
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应以本家庭成员为主,不得有大量长期雇佣工人,或雇佣工人数量不得超过本家庭务工人员数量。
申请者的收入应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业收入净占比应超过80%。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养殖规模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家庭牧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需要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
如果家庭农场的土地是通过流转获得的,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并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集中稳定。对于从事粮食、经济作物等种植业的农场,土地流转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应不少于5年,土地流转面积要达到50亩以上。对于从事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农场,土地流转面积应不少于10亩,或者相关产业的投入要在50万元以上。
家庭牧场对其他养殖户产生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于符合家庭牧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可向当地乡(镇)农技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由农技推广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认定,填写《家庭牧场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持有经过签署意见的《家庭牧场认定申请表》,农户可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所)申领营业执照。
名称核准:计划申请家庭农场登记的人,首先需要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申请:凭借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请。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将所申报的家庭农场与认定标准进行比对,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提供意见并提交给市农业局农经站。
认定:市农业局农经站会根据提交的材料,结合乡镇农经站的意见,通过实地考察和审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涉及林业,还会涉及林业部门的审核)。在综合评价后,会进行审查认定,对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提供认定意见。
注册:经过认定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凭借办理农民家庭农场审批表,前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农民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手续。
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申请表;
经营者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家庭农场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清册;
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在国家规定需获得职业资格许可的岗位上从事经营的,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利用先进农业科技、良种、良法和农机操作,家庭农场整合示范应用,推广高新农业科技,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家庭农场能够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产生示范效应,最大限度发挥闲置土地的价值。
可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府会对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建设大棚等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因为这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根据《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可以合法地进行家庭农场的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申请登记: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农村户籍;
家庭成员应构成主要劳动力;
家庭农场的主要收入来源应为农业收入;
经营规模应相对稳定,土地使用应相对集中且连片。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需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标准。
《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规定:
强化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体系。为了进一步确保扶持政策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县级农业部门应建立详实的家庭农场档案,而在县级以上层面的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应涵盖经营者的资格、劳动力组成、收入构成、经营规模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各地还应积极推动示范家庭农场的建设活动,制定并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单,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不断提升其经营和管理水平。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便获得相应的市场主体地位。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升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尽管处于初期阶段,家庭农场的培育与发展仍需逐步推进。农业部将遵循中央的要求,致力于研究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与实现途径,同时展开家庭农场的统计工作,引导各地有序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建立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登记程序,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在2012年前后开始兴起,主要以地方实践为主,尚未在中央层面得到明确的定义。尽管家庭农场拥有较为丰富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然而,受到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的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的影响,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所引发的隐忧,导致家庭农场主在扩大生产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尽管“家庭农场”常在中央层面被提及,但对其如何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这导致一些种植大户或许正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未意识到自己已经形成了家庭农场的雏形;有些农场并非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却自称为家庭农场;还有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混淆,担忧可能引发土地兼并问题;还有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淆。这种对家庭农场定义的不清晰,影响了如何准确定义、如何支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虽然一些农民流转了大片土地用于农场经营,然而由于缺少土地整理,这些土地分割成了小块。遇到机耕道时,农民必须手持小型农机前往另一块田地。高昂的租金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而土地整理又因资金匮乏难以实现。
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在想要扩大规模时,面临融资难题。由于农民很少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仅依靠少量贷款难以解决问题。
面对农户承包土地过于零散的情况,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大难题在于租用连片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较长且稳定。然而,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以及农民对土地的珍惜意识,导致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从而影响家庭农场维持足够土地经营规模的稳定性。
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将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紧密结合,以达到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管理的目标。家庭农场在种植和养殖等环节发挥作用,而合作社负责销售、营销等环节的协调。
企业+家庭农场模式:将企业与家庭农场融合,实现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管理。家庭农场负责生产、加工等环节,而企业则负责销售、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社会资源+家庭农场模式:将社会资源与家庭农场紧密结合,以实现社会化经营和公益化管理为目标。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和服务,而社会资源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共同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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