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是指出资人没有完全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的财产权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包括完全不出资或在完成出资后撤回资金。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在这种瑕疵出资情况下,出资人是否能享有权利,是否这些权利等同于正常的股东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混乱。
出资虚假瑕疵:这是最严重的情况,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声称已经出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投入资金,导致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实际资本,这违反了法律规定,通常被视为犯罪并受到严厉惩罚。
出资不足瑕疵:这种情况发生在股东仅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表继续缴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资金,结果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因为一些国家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
出资价值瑕疵:这指的是以高于实际价值的评估价值出资,可能涉及实物资产、权益等的高估情况。
出资权利瑕疵:这是因为用于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问题,例如已经被卖给他人或者已经被抵押给他人等情况。
出资形式瑕疵:这是指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的情况。例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可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使用其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方式进行出资就构成了出资形式上的瑕疵。
出资比例瑕疵:这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例如在我国规定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27条第3款中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出资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未足额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应至少达到注册资本的20%。然后,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应在两年内补足其余的注册资本。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时首次出资未达到20%,或者剩余的80%未能及时缴纳,这就构成了未足额出资的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非货币实物出资:特别是涉及土地、房屋或需要过户产权的实物出资,但股东未完成过户手续或未交付实物。
约定使用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实物出资:有时合同规定了以货币形式出资,但股东却要求以实物形式出资。
约定使用特定实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用其他方式出资:合同规定了特定物品作为出资,但股东却要求替代物品作为出资。
出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估值明显不足:有时,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的估值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
公司发起人需要对公司的出资承担充实责任,以确保公司的资本足够并可靠。这是保持公司完整法律实体的首要要求。资本充实责任指的是公司发起人在共同履行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保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与章程规定的资本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缴纳担保责任是指如果股东未缴纳股款或未交付实物,公司发起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确保股款或未交付的财产得以补足。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如果实物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值,股东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如果股东的出资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代表出资瑕疵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出资瑕疵的股东需要向按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也需要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股东在公司注册设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必须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按约定出资,并严禁虚假出资。
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规定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将首先责令他们纠正这一问题,并可能处以罚款,罚款金额通常在虚假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之间。
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限期补正:股东会被要求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纠正。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的决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以保护公司的权益。
根据股东会决议,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资金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公司法允许股东会根据决议取消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资金的股东的资格,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包括了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具体要求。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不仅需要补足出资,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本确定原则是确保公司具备充足财产基础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完全募集所需的资本总额,这也就规定了出资人必须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由股东的资本投入和信任基础构成的企业,资本的形成取决于股东的自由出资。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重要和基本义务,也是构建公司财产的基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足额缴纳他们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股东有责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充分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出资、不合适的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等行为,都属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
一、审查和认定股东瑕疵出资的一般规则:
股东瑕疵出资指的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支付出资时存在质量或权利方面的问题,从而导致自然或法律上的瑕疵。这代表了股东未能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的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将股东瑕疵出资分为一般瑕疵出资和严重瑕疵出资,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公司股权。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以某种方式转为自己的所有权。有关瑕疵出资的认定标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因此,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是否将所认缴的出资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公司,成为确定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
二、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包括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由于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通常表现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由于未缴付或未清偿出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足出资的责任:如果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完成出资,就违反了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责任向公司补足缺少的出资,并通常需要支付利息,以确保公司的法人资本不受损害。这是股东出资责任的核心。
出资违约的责任: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股东需要对规范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根据不同情况而异。有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能在发起人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情况下,法律通常规定了股东需要向规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清偿的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类似代位权的责任。他们需要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为公司的债权人实际上持有对公司的债权,而瑕疵出资的股东欠公司钱,因为他们需要承担规范出资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瑕疵出资的股东需要像债权人一样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这个责任通常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如果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能会导致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是一种极端情况,通常在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考虑。
股东权利被限制:公司法和章程可能会规定对股东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这包括可能暂停或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投票权、分红权等。
股东被除名
行政和刑事责任
瑕疵出资可能会导致股东的权利受到限制。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股东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合理地限制该股东的一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如果这些股东要求法院裁定这些限制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法律上确实可能面临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以应对出资瑕疵可能带来的风险。
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主要基于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将面临股东权利的限制,这些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例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不过,需要明确的是,这种限制并不适用于共益性股东权利,比如表决权和知情权等。司法解释(三)的这一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学界和司法界对于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
实际上,对于存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最重要的受限权利应当是表决权。这是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的核心价值观,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也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对价。因此,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在公司内部有效行使表决权,这也意味着股东需要为其出资而承担与之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其权利受限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限制决定。换句话说,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或股东会没有有效决议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能随意对瑕疵出资的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这就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当股东会决定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时,情况会因瑕疵出资股东的规模而有所不同。如果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小股东,通常决议会相对容易通过。然而,如果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大股东,那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关联事项的表决回避情况下,很难做出有效的决议,因此限制措施可能无法实施。因此,这强调了在公司设立初期,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公司章程,以明确关于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和瑕疵股东权利受限的具体规定。
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
通常情况下,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直到他们采取措施来补正其出资情况为止。这种限制的期间可以追溯到公司的设立或增资时点。然而,对于那些进行实物出资且需要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才能转移所有权的股东而言,情况稍有不同。因为这涉及到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两个方面,如果其中一个方面尚未完成,就被视为存在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期间。
瑕疵出资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股权,但需要考虑以下情况:
连带责任: 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股东仍然保持股东资格,但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无法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否受到瑕疵出资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如实告知受让方其出资不足的情况,并且受让方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但仍然决定受让股份,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受让方不能以瑕疵出资为理由来抵制合同。
欺诈情况下的效力: 如果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故意隐瞒了其出资不足的情况,导致受让方不知情,并因此而受让股份,受让方有权以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股份转让合同。
在欺诈情况下,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责任承担有所不同。即使受让方放弃了撤销权或超过法定期限丧失了该权利,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需要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样的安排确保了不会因瑕疵出资而获利,同时也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那么他们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包括受让方)列为被告,一起追究其连带责任。但是,受让方在承担了公司债务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撤销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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