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那些通过合作投资并一同参与经营合伙企业的人或组织。他们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成员。合伙人的概念在法律领域非常常见,通常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商业合作中,他们投入资本,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根据协议分享权益,同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无限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股东是指那些投资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享有相应股东权益以及承担特定股东责任的个人或实体。股东也可以称为出资者或投资者,但这些词汇的涵义更为广泛。举例来说,投资合伙企业的人可以称为出资者,但在合伙企业法中,他们通常被称为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股东是一个专门用于公司法中的术语。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当国家充当股东时,需要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的具体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并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设定特殊要求,因此从理论上讲,股东可以是受限制的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受限制的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担任股东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将代表他们行使股东权益。
股东和合伙人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差异:
责任差异:在合伙企业里,所有合伙人都需对企业的所有外债负无限责任。而股东只需要对他们投资的部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合伙人遵循“合伙企业法”,而股东则遵循“公司法”。
出资方式:合伙人根据合同约定出资,而股东则按他们的出资比例出资。
成员变动:对于合伙企业,如果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或者原有合伙人退出,需要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并且还要重新签订合同。而股东不能随意退股,但他们可以把自己的股份卖给其他人。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分配利润,可以均分,也可以按照不同比例分配。而股份制企业则根据每个人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持股越多的人,获得的利润也越多。
股东协议:这是公司股东间签订的合同。所有签署的股东基于他们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照公司章程运营公司。
合伙人协议:这是两个或多个人为了合作而签订的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的规定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这种合作关系可以在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形式中找到。
股东协议与合伙人协议有以下主要区别:
股东协议:是公司中的股东们之间签订的,它的核心是每位股东都是公司的一部分,并按照他们的出资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它是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制定的。
合伙人协议:更偏向于个人间的合作合同。双方会根据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可以应用于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合作。
合伙协议简介:
根据《民法典》的描述,合伙协议是由两人或更多的人为共同的业务目标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分享利益并共同承担风险的合约。
法律特征:
合伙需要至少两名成员。
合伙是一个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经济实体。
合伙人需共同出资、合作运营、共同工作,并一起承担风险。
所有的合伙资产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拥有,而所有的合伙人需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为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签订合伙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满足合伙的条件,并有至少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存在口头协议,法院仍会确认其为合伙关系。
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关于重大决策:控制董事会意味着控制公司。大股东通常可以轻易控制这个决策机构。为了保障小股东,股东协议中通常有条款指出,某些关键决策需要所有股东同意。
融资与股东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可能需要投入资金。为了确保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他们可能会获得公司的某些资产作为抵押,并从中获得合适的利息回报。
关于股份转让:如果一个股东想要买下另一个股东的份额,应该怎么办?一种常见的做法是:一个股东提出购买提议和价格,另一个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被拒绝,那么他们必须反过来按照相同的价格购买提议者的股份。这为双方都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一个有效的退出策略。
应对股东离婚:如果股东离婚并需要将股份转让给前配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有权先买下这些股份。
应对股东的突发情况:如何处理股东因意外事件,如死亡或残疾,所持股份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投资:可以是现金、物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甚至是劳务。
如果合伙人用物品、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方式投资,那么他们需要确定这些投资的价值。合伙人们可以自己商量确定,也可以请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如果是劳务出资,合伙人们也需要商量出一个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里写明。
合伙人一般是指那些用自己的资产来参与合伙的人或组织。他们不仅参与合伙的经营,还享有相关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可能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有时是有限的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但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简而言之,大部分国家允许不仅个人,还有法人实体作为合伙人。但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仅限于个人。对于参与合伙的资格,所有国家都不允许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参与,但对于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同国家的规定则各有不同。
股东权益可以细分为五大部分:
股本:这是股东按照每股的面值所持有的本金。
资本公积:它主要包括从股票的发行溢价、资产重估增值和接收的捐赠资产中获得的价值。
盈余公积:这部分分为强制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可选择的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这是为了备足应对潜在的经营风险。当这部分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时,公司就不必再继续提取了。
法定公益金:这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5%至10%。
未分配利润:这是公司决定保留、未分给股东的那部分利润。
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做了以下明确规定:
股东享有从资产中获得收益、参与决策、选择管理层、投票、查看公司文件、分享分红和优先购买新股等权利。
如果公司的决定与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公司法还有其他针对保护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
根据每个合伙人的投资金额,按照他们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每个合伙人都均等地分享利润,这样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风险和回报;
具体如何分配每年或某段时间内的利润,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商议确定,或者按照之前签订的合伙协议来决定。
首先,公司必须遵循《公司法》和自己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分配利润前,公司需要按照董事会的决定做几件事:
公司税后的利润要拿出10%来提取为法定公积金,除非这个公积金的总额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同时,还要拿出一部分做为法定公益金。
如果公司之前有亏损,这部分利润需要优先用来补充亏损。
之后,还可以提取一些额外的公积金。
完成上述步骤后,剩下的利润就可以分给股东了。
具体来说:
首先用利润来弥补之前的亏损,然后才能有可分配的利润。如果五年内的亏损还没补足,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度的净利润+之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或亏损。
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和其他公积金后,会得到一个可以分给股东的利润金额。
这部分利润再加上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就是总的可供给股东分配的利润。
最后,如果有一部分利润没有分配,它会被保留为未来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待以后分配。
一、当合伙人投入资金或资源后,他们通常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直接所有权。这部分的权益归合伙企业所有,而不是单个合伙人。
二、在合伙企业结束前,如果合伙人私下转移或卖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不能反驳对这部分财产有正当意图的第三方。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内部转让:当合伙人想在合伙人之间转移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他们需要告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除非合伙协议有其他规定,合伙人想把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时,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优先购买权:当合伙人想把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时,其他合伙人在相同条件下有先买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有其他安排。
四、以财产份额出资:如果合伙人想用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出资,他们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没有得到同意而这样做了,这个操作是无效的。如果这导致了对有正当意图的第三方产生损失,那么采取这个行动的合伙人需要按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货币出资:出资的货币主要是法定货币,例如人民币,用于支付公司成立初期的各种费用,如购买设备或招聘人员。如果股东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可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出资方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因为其本身具有波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它能转让且有明确的价值,公司也可以接受其作为出资方式。
实物出资:出资的实物是具体的、有形的物品。有形财产可以细分为动产(如机器、设备)和不动产(如楼宇、土地)。动产是可以移动的,而不动产移动后可能会损坏或失去价值。作为出资的实物,股东必须拥有其所有权,并且最好是公司运营所需的,否则公司可能需要额外资源处理或出售这些资产。
知识产权出资:这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知识产权代表了由于智力劳动成果所得的专有权利。出资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这样公司可以全权使用和受益于这些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这样的出资,公司可以得到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
合伙人的权利概述:
按照我国的法律,一旦合伙企业正式成立,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应根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包括:
共同管理与使用权:所有合伙人共同拥有和管理他们投入的资产和从业务中积累的资产。例如,由合伙人提供的工厂和设备,每个合伙人都有权使用。并且,无人可以擅自转让或出售这些共同拥有的资产,除非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决策与监督权:合伙企业的所有经营决策都由合伙人共同作出。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这些决策并监督它们的执行。
选择领导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合伙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负责人来主管公司的日常运营。
分润权: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之前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获得其份额。
追偿权:如果某个合伙人为偿还企业的债务付出的金额超过了他应该承担的部分,他有权从其他合伙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
股东的基本权利:
一、投资受益权: 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盈余,这也是他们投资的主要目标。简而言之,股东可以根据他们的投资或所持股份比例获得公司的利润。但要注意,公司每年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具体的分配金额取决于股东大会的决定。
二、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可能不想承担风险,他们不能直接撤回投资,但可以通过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来实现。在股份公司中,这种转让相对较为自由,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是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的操作,会受到更多的约束。
三、剩余财产分配权: 当公司解散并清算时,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优先认股权:
当有股东想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当公司发行新的股份时,原有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这些新股。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条款则较为模糊。简单说,股东大会需要决定是否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但具体的操作细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股票索取权:一旦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发放股票给他们。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公司只能在成立后向股东发放股票,而不可以在成立之前这样做。
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护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被称为股东的个人利益权。与之相对应的是股东的共同利益权,这种权利既是为了保护股东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六、参与管理的权利:股东在股份公司中参与管理的权力是受限的。主要的权利包括:
决策权:股东可以在大会上决定公司的重要事务,例如投资策略、增资、合并等。
提议和询问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询问。
七、选举管理层的权利:股东的一个核心权利是选择公司的管理层。尽管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他们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决策。这意味着,董事会的作用非常关键,而股东选举董事就成为了他们实际控制公司的主要方式。
八、知情权:
股东有权获知公司的核心业务信息,这样他们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并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运营。这主要包括:
查看公司的财务报告。
查阅公司的其他关键文件。
尽管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大会记录和财务报告,但这些规定相对简略,覆盖的范围也有限。
九、起诉的权利:
如果股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例如起诉公司或其他侵权者。股东起诉主要有两种类型:
直接诉讼: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直接对公司或其他侵权者提起的诉讼。虽然股东可以独自或共同提起这类诉讼,但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模糊,对于某些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例如违反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的诉讼和赔偿条款。
派生诉讼:这是当公司受到第三方,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侵害,但公司未采取行动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这些侵权者的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在西方国家很常见,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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