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内,对于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如何进行核定并计算每月应纳环境保护税?
更新时间:2023-08-23 17:21:143346人浏览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会计,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会计解答
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公司翼本地财税会计
官方
专业本地会计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欢迎联系我们修正.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