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其分公司位于外地。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否有资格同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呢?
更新时间:2023-08-09 17:22:53202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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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非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应当根据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确定。然而,如果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那么纳税地点将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准。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进行综合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换言之,如果所指的分支机构并非法人实体,其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需要与总部一同合并计算并缴纳。
此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的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从事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度。因此,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必须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一认定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因此,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时,总部和分支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可以共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前提是分支机构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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