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更新时间:2023-06-14 10:00:30253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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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公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伙食费在上述公示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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