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企业持续盈利且未进行分红的情况下,股东超过一年仍未偿还从A企业获得的借款。请问,股东是否有纳税义务?
更新时间:2023-06-11 21:06:0021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A企业持续盈利且未进行分红的情况下,股东以借款形式从A企业借款并用于设立B企业,B企业已向A企业投资并支付了款项。然而,股东超过一年仍未偿还从A企业获得的借款。请问,股东是否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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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第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股东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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