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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部分返还款项的税务审计应该如何界定?是否应将其调入未分配利润或披露比较合适?

更新时间:2023-06-11 21:05:0023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从政府获取土地时,按照拍卖价180万元/亩,但实际上政府只收取40万元/亩,而剩余的差额以政府补助的名义返还给该企业。这部分返还款项没有附带其他代建项目或其他义务履行要求,其中大部分已经到账,但还有一部分未返还。目前收到的返还款项被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请问,对于这部分返还款项的税务审计应该如何界定?是否应将其调入未分配利润或披露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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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差额部分政府返还给企业,应该下发有相关的文件。如果返还的名义是与资产相关的,就做递延收益,如果返还是与收益相关的就直接做营业外收入,但无论怎么做,除满足下列条件外,收到返还款时都要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公司取得的文件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如果不符合要求,均需要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正常这种情况很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定义,需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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