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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请问,如果分支机构认定为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都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那么在缴纳所得税时总分支机构是否都可以享受小微政策?还是说分支机构无论非独立核算还是独立核算均不能享受小微政策,即使总分支都符合小微企业认定的标准。谢谢回复。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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