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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应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23-06-12 10:21:21186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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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我们在考取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之后,根据部门规章及相关法规,这些国家职业资格主管部门大多会要求持证人按周期参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获取继续教育证书。 国发国发〔2018〕41号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指只能在考取职业资格证的当年进行个税抵扣申报,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证之后、按周期参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证书的当年进行抵扣,由于对“继续教育”的文字理解不同,容易产成歧义,建议予以明确。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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