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按免税收入填报生育津贴,但系统显示审批不通过,原因是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事项,那么您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更新时间:2023-06-12 15:19:11237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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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单位开具的《深圳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拨付决定书》。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右上角消息栏进入消息列表,点击【年度汇算提醒】查看消息并补正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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