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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登记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发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涉及具体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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