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个人发票时,是否要求提供隐私材料合法呢?
更新时间:2023-06-13 09:41:39193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与一家南昌市诗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其中合同中规定他们需要给我开具发票。因为装修过程中针对工期、质量、交付等等出现了一些分歧,目前我正在向法院申请立案维权中,但是在维权前我要求开具发票时,他们先是多次拒绝,在得知我起诉立案后突然转变态度同意给我开具发票,但是要求我提供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我想咨询下这个行为合法吗?我说无法提供以上信息,让他们按照合同签约姓名进行开票即可,在得知无法活的以上信息后,他们又再次反悔,不给我开具发票了,这个行为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以上行为不符,我该如何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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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三条 ……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销售方存在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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