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转让旧房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有哪些可以扣除的项目?
更新时间:2023-06-27 16:52:35188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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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
此外,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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