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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印花税限额购销合同的纳税问题,例如合同约定不含税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但最终实际达成的交易额为90万元。那么最终是按照不含税90万元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吗?另外,对应的增值税金额是否要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23-06-28 17:27:56173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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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合同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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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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