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在交付房屋时还有部分住宅未售出。请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更新时间:2023-06-29 17:01:0018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作为一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在交付房屋时还有部分住宅未售出。请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另外,如何计算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或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终止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变化发生当月末。请问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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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杭地税一[2004]389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竣工验收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承建政府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取得的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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