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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损益是否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 在合伙企业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是否可以在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

更新时间:2023-06-10 18:01:00177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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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填表说明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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