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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规定:对纳税人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开发品、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的车库(位),在售出前出租的,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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