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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 号)规定:“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 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3500 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 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 3500 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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