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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一、种植业类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1、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药用植物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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