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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办函【2013】36号第12条“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上优惠”目前两个文件都有效,请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您好,我省对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旧按照财税字【1994】2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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