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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业银行取得了城区内的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使用,那么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新时间:2023-07-03 16:58:0917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商业银行抵债取得位于城区的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一直闲置未使用,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使用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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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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