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欠我公司货款并未支付,因此我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对方支付该款项。
更新时间:2023-07-03 17:11:16176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对方公司欠我公司货款并未支付,因此我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对方支付该款项。根据判决结果,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欠款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在的问题是:这部分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在缴纳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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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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