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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无法取得评估价格,而只能提供营改增后取得的购房发票作为相关凭证,那么如何进行扣除?

更新时间:2023-07-04 16:50:45173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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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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