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无法取得评估价格,而只能提供营改增后取得的购房发票作为相关凭证,那么如何进行扣除?
更新时间:2023-07-04 16:50:451736人浏览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会计,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会计解答
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公司翼本地财税会计
官方
专业本地会计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欢迎联系我们修正.
相关知识推荐